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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十堰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銷號管理制度(試行)

      發布時間:2022-08-12 瀏覽次數:

      十堰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銷號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進一步壓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湖北省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分級掛牌督辦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管監察工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對所有事故隱患實行銷號管理。

      (一)事故隱患來源。一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檢查排查出的事故隱患;二是行業監管部門檢查排查出的事故隱患;三是群眾舉報、投訴、信訪經認定為事實的事故隱患;四是上級交辦的隱患。

      (二)建立事故隱患清單。行業監管部門應建立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清單臺賬,并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事故隱患清單記錄的情況應客觀、全面、準確,須明確隱患單位、隱患部位、發現時間、隱患來源(檢查人)、計劃整改銷號時間,確保所有事故隱患全錄入,做到“有查必留痕”“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

      (三)制定整改方案。事故隱患所在生產經營單位應對照事故隱患清單,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須明確整改目標和任務、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

      (四)明確整改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凡是檢查排查、舉報、投訴、信訪以及上級交辦的事故隱患,均由隱患所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整改,限時消除,確保隱患不演變為事故;行業監管部門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負責具體指導、督促監督、驗收復查、隱患銷號。

      (五)督促整改落實。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類、建檔和上報,并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的原則,立即組織整改,并做好記錄。

      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工程設備、技術人員和其它相關人員進行認定,分級和上報。企業無條件認定、分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確定重大隱患的等級,論證和編制整改方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重大隱患等級,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各級安委會依照事故隱患等級,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向重大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同級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承辦落實情況的指導、協調、核查、綜合及上報工作。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按照《湖北省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分級掛牌督辦辦法》第二條規定執行。

      (一)掛牌督辦實施。對已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屬地政府應當加強領導,明確具體職責,協調解決治理重大事故隱患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具體落實意見,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接到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后,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目標和任務、治理責任機構和人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治理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應當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資金到位、期限到位、責任人到位、應急預案到位。

      (三)重大事故隱患銷號。隱患整改完成后,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不具備自行組織評估條件的,應當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經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向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核銷重大事故隱患的書面申請,經批復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重大隱患整改延期。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在規定的治理限期內完成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于限期整改時限屆滿前10日內,向下達指令的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下達指令的部門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可順延相應期限。

      (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銷號等信息,應在同級主流媒體和相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直至按要求完成相關隱患和問題整改。對經停產、停業整頓治理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七條 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銷號管理中不作為,敷衍塞責、弄虛作假、失職瀆職,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人,嚴格按照《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和《十堰市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追責問責制度(試行)》,嚴肅追責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八條 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銷號管理參照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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